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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6-03-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任务,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就读于我院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的科研成果认定。

第二章  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以河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3篇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在中科院大区二区期刊论文2篇或中科院大区一区论文1篇,可以认定为3SCI期刊论文。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以授权号为准)1项,视同发表1SCI期刊论文。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作为主持人成功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视同发表1SCI期刊论文。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作为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前2,或三等奖排名第1,视同发表1SCI期刊论文。

第八条 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要求至少发表1篇本专业相关学术期刊论文。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创新性成果的要求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以河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

第十条 研究生发表在EI期刊或中科院分区大区三、四区刊物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前二作者之一;发表在中科院大区二区刊物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前三作者之一;发表在中科院大区一区刊物的学术论文,研究生为前五作者之一。以上均可视同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性活动和创新创业等竞赛中,获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奖励者(以证书为准,均需排名第一),可视同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第十二条 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以前二发明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号或授权号为准)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可视同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完成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学位申请时间将被延期甚至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须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按自然顺序认定。

第十五条 SCISCIE)、E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论文分区依据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分区为准,如当年分区未公布,可参考前一年度的分区数据认定。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获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中“落款日期”为准。项目认定时需附项目主管机构下达的批文或立项通知书、任务书。

第十七条 规定中所列奖项仅限由政府或者教学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奖励(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布的奖励证书为准)。规定中所列奖项的获奖年度按颁奖证书中的编号年份或颁奖证书中的“落款日期”确定。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只按最高级别计1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2024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新规定,也可参照原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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