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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05 10:22:00点击次数:

各教学单位: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中的主要环节,是教师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途径,教师的言行举止、工作态度对学生有着直接的示范作用。根据《河北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试行)》(校教字2006第19号)、《河北大学教师行为规范》(校教字2007第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肃课堂纪律,现就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重申如下:

1、严于律己,遵规守纪。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服从学校整体课程安排,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考勤纪律,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擅自缺课、调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或停课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调课或停课手续,并提前通知全体学生,所缺课程应安排时间及时补授。

2、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师进入课堂时,要衣着得体,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得穿戴不庄重的服饰、配饰进入课堂。在课堂讲课时,应关闭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用语文明。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

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师在课堂中不得散布危害党、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的言论,不讲授不道德、不科学的主题内容。不得在课堂上信口开河、发泄各种不良情绪。教师须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核心价值观,确保课堂风清气正。

任课教师须严格遵守上述规范要求,营造和谐的学习环境氛围。

教务处

2015.12.25

(编辑:admin)